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洪宗福
相 對 人 曾宥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07年11月8日之消費性金 錢借款。
(四)清償日期:108年2月7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七)違約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八)債務人:曾宥靜。
茲債務人於107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於108 年2月7日清償,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 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 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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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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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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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竹圍子 │硘 │319-27 │ │71 │全部 │曾宥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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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竹山鎮 │筍子林 │鹿子坑 │281-1 │ │852 │全部 │曾宥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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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竹山鎮 │筍子林 │鹿子坑 │282-1 │ │254 │2分之1 │曾宥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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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投縣│鹿谷鄉 │小半天 │ │473 │ │272 │272分之21 │曾宥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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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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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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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61 │新生路290號 │竹圍子段硘小│集合住宅、鋼筋│一層:42.93、二 │ │全部 │曾宥靜 │ │
│ │ │ │段319-27地號 │混凝土加強磚造│層:42.93、合計 │ │ │ │ │
│ │ │ │ │、2層 │:85.8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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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