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06號
NTDV,108,司拍,106,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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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洪昌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泳丞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拍賣土地之附表(附表應記載請求拍賣土地之坐落地段
  、地號、應有部分比例、面積、所有權人等資料,惟聲請人
  僅記載土地之坐落地段及地號,漏未記載其他事項,而有補
  正之必要)。
 ㈡附表所示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
  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
 ㈢相對人陳泳丞(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4樓或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㈣請求拍賣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有變更,含變更登記
  )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水里鄉 │郡坑  │    │1039      │ │9520       │全部    │陳泳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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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