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洪昌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泳丞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拍賣土地之附表(附表應記載請求拍賣土地之坐落地段
、地號、應有部分比例、面積、所有權人等資料,惟聲請人
僅記載土地之坐落地段及地號,漏未記載其他事項,而有補
正之必要)。
㈡附表所示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
記簿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
㈢相對人陳泳丞(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4樓或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㈣請求拍賣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有變更,含變更登記
)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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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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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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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水里鄉 │郡坑 │ │1039 │ │9520 │全部 │陳泳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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