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陳柏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建卿、陳瓊花、陳美緞、陳惠貞、陳惠勳
、陳柏儒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添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死亡除戶前之全部全戶戶籍謄本(◎應含該被繼承人戶籍資
料之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
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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