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子捷即趙于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㈡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捌
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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