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26號
NTDV,108,司促,7126,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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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子捷即趙于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㈡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捌
  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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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