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咨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姿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宥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宥宇
兼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柯芮淇
一、債務人馬咨鈞、馬姿晴、馬宥鈞、馬宥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馬金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柯芮淇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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