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627號
NTDV,108,司促,6627,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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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鄭御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者,第三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
  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御成於民國97年1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9年5月26日止共消費
  簽帳28,91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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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