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鴻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鴻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鴻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有期徒刑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 國108 年1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 105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訴 字第5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8 月、7 月,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經 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4 罪,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揭 除105 年度審易字第184 號所涉案件外,經本院以106 年度 聲字第28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並於105 年11月9 日入監接續執行之,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1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188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 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1881 號函 各1 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