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08年度,402號
NTDM,108,投簡,402,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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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庭妘(原名郭妯顰,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更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721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8 年度
審易字第582 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庭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6 列、第8 列關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尿液」等贅詞應予刪除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查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1 年 度毒聲字第11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 傾向,於102 年4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 年後之102 年間,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300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參,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雖 係在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所犯,惟被告於 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已如上述,足認被告再犯率甚高,原 實施之保安處分已無法收其實效,故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雖已逾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亦 毋須再重新施予上開保安處分之處遇程序,而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逕予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05 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於105 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上揭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供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本案與前 案犯行均係故意犯之,且罪質相同,足見對刑法反應能力薄 弱,且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另經判處 罪刑確定,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見 仍未斷絕毒癮,戒毒意志不堅,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 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經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8 月13日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 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至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以現今採行 之鑑驗方式,仍均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 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依前開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 犯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 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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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1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各為3.4328公克、│2包 │
│ │3.1600公克) │ │
├──┼───────────────────┼──┤
│2 │未使用夾鏈袋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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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使用包裝袋 │1包 │
├──┼───────────────────┼──┤
│4 │電子磅秤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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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