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勝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崔家修
選任辯護人 巫政松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07 年度偵字第2585號、107 年度偵字第2586號),及移送併
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628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張凱勝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九編號2 所示行動電話貳支沒收。又犯如附表二、四、六、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六、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崔家修犯如附表二、四、六、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六、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張凱勝(綽號「常山趙子龍」)於民國106 年6 、7 月間, 經其叔叔張聖傑(綽號「mini」、「小湯」,現由本院審理 中)招募,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地區人士綽號「強 哥」所發起、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 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指揮 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張凱勝負責統籌記錄及分配各收簿車 手、各提領贓款車手及其、張聖傑與崔家修應得之利潤,並 與「強哥」對帳,實際指揮該組織。崔家修(綽號「愛新覺 羅」、「佛心」)則於106 年11月17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 之犯意,經張聖傑之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取贓款 送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而為下列犯行:二、林柏帆(綽號「小巾」,業經本院判決)基於參與組織犯罪 之犯意,於106 年11月初,經張聖傑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林柏帆接受張聖傑指示找尋取人頭帳戶包裹之收簿車手 ,約定每領取1 個人頭帳戶包裹可取得新臺幣(下同)1,00
0 元之報酬,並由張凱勝每星期與其對帳及給付報酬,張凱 勝並將大陸地區人士「林宇」、「田茹」、「洪振躍」及臺 灣地區人士「張弘祥」之證件(以上證件無證據證明遭本案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用)、三星牌工作手機(未扣案)交與 林柏帆,由林柏帆交給收簿車手使用。而林柏帆於106 年11 月間找尋余文豪(綽號「小歪」、「神官」、「聖氏企業」 ,業經本院判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委由余文豪為其招募 收簿車手,並與余文豪約定收簿車手每領1 包裹,由其抽取 200 或300 元之報酬,餘由余文豪及收簿車手分配報酬,余 文豪再委由其女友陳紫涵(幫助加重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 決)協助記錄各收簿車手收取包裹之數量、轉送地點,供林 柏帆與余文豪對帳,林柏帆並將前揭不詳人士之證件、工作 手機交與余文豪。另余文豪於106 年11月間找尋蕭旻哲(綽 號「旻哲」,業經本院判決)加入該詐欺集團,蕭旻哲除擔 任收簿車手(如下述(三)部分)外,並負責拆封收簿車手 領回之包裹,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拍照上傳至 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綽 號「七星好多條」,於106 年11月16日,由余文豪找尋參與 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業經本院判決)將包裹轉送與其 他依指示前來領取包裹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蕭旻哲於10 6 年12月10日將前揭工作手機交還,無證據證明其與楊凱智 有參與下述(四)部分)。其等分配利潤為,崔家修收取各 車手提領之贓款後,將其中百分之94部分交與本案詐欺集團 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 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剩餘 百分之6 部分,經張凱勝分配6 分之4 與林柏帆,再由林柏 帆與余文豪、蕭旻哲以上述比例分配,而張凱勝、張聖傑、 崔家修則分別以0.4 、0.3 、0.3 之比例分配剩餘6 分之1 部分(即車手提領每100 元中,分別分得0.4 元、0.3元 、 0.3 元),且由張凱勝、或由張凱勝指示崔家修將報酬交與 林柏帆而發放與余文豪等收簿車手。
三、【收簿車手許佳華(綽號「苦瓜」、「竹節」,於106 年11 月30日由余文豪找尋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業經本 院判決)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包裹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 定之處所後,林柏帆、許佳華及如附表二「共犯」欄所示之 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之犯意聯絡,由許佳華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
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余文豪所開設、位在 南投縣○○市○○○路000 號「婷家庄檳榔攤」內,交由蕭 旻哲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 確認後,再由許佳華將包裹轉交給楊凱智,楊凱智再將包裹 轉交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 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 ,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崔家修收取贓款後, 扣除其中百分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 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 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 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四、【蕭旻哲領取如附表三所示之包裹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三所示之 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 處所,林柏帆、蕭旻哲及如附表四「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 聯絡,由蕭旻哲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存摺、 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 ,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 凱智將包裹交與崔家修,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 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 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 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匯 入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提領 。崔家修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 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 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 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五、【吳沿呈(綽號「釋迦牟尼」,於106 年12月10日,由余文 豪招募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並將前揭工作機交給 吳沿呈使用,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領取如附表五所示之包 裹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五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五所 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 定之處所,林柏帆、吳沿呈、施冠宇(綽號「徐太宇」,於 106 年12月間,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水工作,業 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及如附表六「共犯」欄所
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由吳沿呈領取裝有如附表五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 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 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吳沿呈 依指示將包裹轉交給施冠宇,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 款,吳沿呈並將當日領取包裹數量,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余 文豪、林柏帆,並由陳紫涵記錄,再由林柏帆於吳沿呈領取 包裹之1 周後交付報酬與吳沿呈。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即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六所示之方式,對 附表六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頭帳 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並由施冠宇收取贓 款後交給陳易群(綽號「馮迪索」、「綜藝天王吳宗憲」, 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崔家修收取贓款後,扣除其中百分 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上述方式分配,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 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由地下匯兌方式,交 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 本質及去向。
六、【楊凱智領取如附表七所示之包裹部分】: 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七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七所 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 定之處所,林柏帆、楊凱智、黃文勳(綽號「國王」,於10 6 年11月間,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水之工作,業 經本院判決)及如附表八「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楊凱 智領取裝有如附表七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 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交由蕭旻哲拆封、拍照,上傳 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將 裝有如附表七編號1 至9 、13至15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 轉交黃文勳,另將裝有如附表七編號10至12所示之人頭帳戶 資料包裹轉交崔家修(無證據證明黃文勳有參與此部分犯行 ),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 年成員,即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八所示之方式 ,對附表八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八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八所示之人 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完畢,再由黃文 勳(無證據證明黃文勳有提領、收取如附表七編號10至12所 示之人頭帳戶內之贓款)、崔家修收取贓款。崔家修收取贓
款後,扣除其中百分之6 部分,由張凱勝以上述方式分配, 剩餘百分之94部分則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年成員,再經 由地下匯兌方式,交與「強哥」,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七、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八、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因此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 於共犯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 ,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 ,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查本案被告崔家修及 另案被告蕭旻哲、吳沿呈、施冠宇、陳易群等人於警詢之陳 述,對其他被告張凱勝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不具 證據能力。
㈡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 為證據(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 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 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 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 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
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 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 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 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 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 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 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張凱勝、崔家修所犯加重詐 欺取財、一般洗錢部分,本案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辯護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均屬合法,與 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 不當,均有證據能力。
㈢本案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 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被告張凱勝、崔家修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 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凱勝、崔家修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林士庭、鍾卓懿、廖子賢、白欣平、林秀華、鄭雅玲、 何宗育、詹雅淳、陳永壽、李卿、李啟珍、黃馨嬋、薛淑妃 、林靜芳、許家瑜、沈幃文、張雅淳、柯佩吟、魏光耀、高 亞聖、楊振發、李宗翰、林孟輝、傅宇宏、林千祈、張雅婷 、蘇珮絹、蕭崇毅、湯宜嫻、古棟文、呂麒宗、邱翊華、林 金盛、江淑麗、孫素珠、張婷尹、詹雅鳳、唐瑞萍、王珊媚 、胡淑芬、吳芃萱、黃子馨、林奕辰、陳昭延、李奕達、王 永民、阮卓俊、柯登凱、蘇富泰、蔡吉成、江紅嬌、林鴻秀 、劉邦寧、賴子涵、丁鈺容、邱怡嘉、黃婷筠、郭鑑宇、鄭 淑姝、陳俐羽、陳逸璿、林秀玉、葉懿瑩、徐美華、王婕妮 、陳詩文、吳雪霞、林秀清、邱淑惠、蔣玉金、陳敏卿、陳 林雪琴、林淑昭、謝嘉慧、楊嫌春、徐浩洋、梁新芳、彭秀 英、曹鳳梅、張梅芳、莊美娟、姜素雲、李雅筑、王昱潔、 塗嘉勳、蔡翔宇、張信元、歐冠麟、陳天財、何寶穗、陳寶 貴、許錦雲、楊瓊玉、林淑瓊、曾杞森、莊依婕、張哲維、 高大為、袁孟璇、黃麗霞、劉欣旻、葉秀春、黃沛晴、楊林 黎華、邱淑保、潘秀雪、邱素琴、吳梅芳、黃子傑、吳欣諭
、劉品浩、黃羿太、李冠毅、余文豪、陳紫涵、張景貴、鐘 卓懿、賴信嘉、張琬茹、陳宏綸、張聖傑、王鳳嬌、羅煌呈 、高滿足、董榮琴、曾明堯、賴哲宇、許維成、廖昱翔、洪 燕瑜、陳秋華、黃妙珍、徐郭淑惠、王美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蕭旻哲、吳沿呈、施冠宇、林香吟、桂禮琪、楊凱智 、謝宜珊、陳易群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林 柏帆指認、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244 號搜索票- 林柏帆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暨現場照片27張、刑案現場照片1 張、林柏帆手機翻拍畫面擷取照片65張、手寫陳紫涵資料及 曾湘穎身分證、本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陳宏綸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本院 107 年聲搜字第244 號搜索票- 陳宏綸、數位證物勘察採證 同意書- 陳宏綸、陳宏綸手機翻拍畫面擷取照片4 張、陳宏 綸扣案物品影本資料、經濟部- 公司資料查詢、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林 柏帆指認、搜證及對話照片1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苗栗 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林柏帆指認、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80 、881 、984 、2580號追加起 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年偵字第163 、131 號;107 年度偵字第5229、8577、5510號起訴書、中山醫院 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9 月 5 日雲檢鑫宇106 偵3096字第1079024926號函、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78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9 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不起訴處分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崔家修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崔 家修、本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 崔家修、數位證物勘 察採證同意書-崔家修、手機擷取照片- 崔家修、現場照片5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 料-施冠宇指認、手機擷取照片-施冠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張凱勝指認、本院 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 張凱勝、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張 凱勝、扣押物品照片、手機擷取照片- 張凱勝、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林香吟指認 、手機擷取照片- 林香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桂禮琪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 楊凱智指認、相片 影像資料-林柏帆指認、ETC行車紀錄-AHG-5177、ETC行車紀 錄-3C-8811、現場照片10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張凱勝、數位證物勘察採 證同意書-張凱勝、手機擷取照片-張凱勝、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499 號起訴書(林柏帆、黃文勳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880、881 、 984、2580號追加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度 偵字1574號起訴書、密封資料袋-107.06.15警詢筆錄(另案 偵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易群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18 日投檢蘭端 107偵2586字第1079919122 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07年度偵字第578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9 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000 0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149 號刑事判決書、銀行回應明細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總行108年3月19日營清字第1080027896號函、調解成立 筆錄2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江紅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林鴻秀、合作金 庫銀行存款憑條-江紅嬌、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林鴻秀、 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暨交易明細資料、宅配通寄 件人收執聯、手機擷取照片4 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 行107年1月23日合金埔里字第1070000183號函暨檢附資料、 寄件人收執聯-王珊媚、LINE對話紀錄-王珊媚、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張梅芳、華南商 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張梅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 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案件紀 錄表-陳逸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逸璿、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凱智 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4月4 日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楊凱智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 4月1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凱智指認、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南投分局107年5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楊凱智 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5月22日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 楊凱智指認、楊凱智107年5月28日指認張凱勝 、崔家修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陳昭 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林鴻秀、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賴子涵、楊凱智11月、12月 生活手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調閱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遠端路口監視器監視器影像照片5 張、署名 收件人為楊凱智106年11月21 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羅煌呈 、胡淑芬、吳芃宣、李奕達、黃子馨、林奕辰、陳昭延、阮 卓俊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16張、106 年11月22日12時21分楊 凱智領取包裹之畫面照片1 張及黑貓宅急便南投營業所配送 進度查詢表、楊凱智106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畫面照片5張、 署名收件人為林宇106 年11月23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柯登 凱、蘇富泰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2張、106年11月23日楊凱智 領取柯登凱、蘇富泰寄送之包裹影像照片1張、106年11月23 日楊凱智領取包裹影像照片6 張、楊凱智數位證物勘察採證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6 張、106年11月16 日所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登錄GOOGLE 帳號時間軸紀錄、AEQ-095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12月06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南 投分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6張、10 7年2月6 日楊凱智帶同分局人員前往南投縣○○市○○○路 000號婷家庄檳榔攤前蒐證影像照片2張、臺中市○區○○○ 路000號-汽車修配廠照片6 張、南投縣○○鎮○○路000號1 樓照片2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李冠毅指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 婷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黃婷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 邱怡嘉、郵局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江紅嬌、合作金庫銀行江紅嬌106年11 月22日、106年11月23 日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 林鴻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 賴子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丁鈺容、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丁鈺容、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郭鑑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 郭鑑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鄭淑姝、郵政匯票申請書-鄭淑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
匯款申請書- 鄭淑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林秀清、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 林秀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邱淑惠、臺灣銀行匯款 申請書回條聯- 邱淑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蔣 玉金、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蔣玉金、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吳雪霞、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吳雪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廖子賢、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白欣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署名收件人為洪振躍106 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蔡依婕、陳韋豪、高大為、 陳茂誠寄貨單及簽收聯、AEQ-0955號重機車照片共5 張、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余文豪指 認、本院107年聲搜86 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 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07年聲搜字000000 號搜索票、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吳沿呈指認、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5張、手寫筆記照片40張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4張、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刑案現場照片27張、筆記本記載內容照片 40張、陳永玲、何宗勳、汪昕曄、陳旻佑、林青誼、洪慶庭 、帳戶、提款卡及包裹對照圖帳戶、107年1月18日寄件人許 家瑜、收件人張弘祥領取包裹所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照片1 張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107年1月19日,吳沿呈駕駛涉案車 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路口影像照片10張、107 年1月20日 ,吳沿呈駕駛涉案車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路口影像照片2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紫涵指認、南投分局偵 查隊偵辦詐欺案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4 張、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阮卓俊、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 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 口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林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蘇富泰、華南商業銀 行活期性存款憑條- 蘇富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 紀錄表- 沈幃文、陳昭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張景貴指認、搜證照片26張、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余文豪指認、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107年03月01 日擷取余文豪 所有IP hone6手機照片3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詐欺案 件107年02月02日照片黏貼紀錄表12 張、余文豪等人涉嫌詐 欺案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25張、鐘卓懿10 6年12月02 日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中華民國拘留證各一份 、鐘卓懿手機通話紀錄照片4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易群指認、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陳 易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陳易群10 7年5月30日通訊錄照片26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 施冠宇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陳紫涵指認、陳紫涵手機翻拍64張、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吳沿呈指 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3 張、擷取 吳沿呈遭查扣之工作機連絡資訊及通話紀錄、106年12 月7 日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搭載余文豪綽號小斤之人見面路線 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5張、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蘇珮絹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 分局隆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蘇珮絹、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林千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 傅宇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林孟輝、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下公館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李宗翰、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蕭旻哲指認、106 年12月3 日收件人蕭旻哲宅急便取貨影像、取貨時出示之證件、配送 所收執聯照片6 張、寄件人詹雅淳寄送至南投縣○○鄉○○ 路00○0 號,收件人「林宇」之包裹寄貨單照片4 張、蕭旻 哲手機通訊軟體內容照片16張、安全帽照片2 張、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 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收據余 文豪等人涉嫌詐欺案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 50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刑案照片11 張、 107 年1 月18日在領取寄件人許家瑜、收件人張弘祥包裹所 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單各1 份、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蕭旻哲指認、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照片黏貼記錄表- 許佳華與 蕭旻哲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26張、南投分局偵辦林柏帆 等人涉嫌詐欺照片8 張、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 年聲監字第 000000號通訊監察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監字第000 000 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附表、亞太 行動0000000000 資料查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月11日營清字第1070002914號函暨檢附資料-張琬茹、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簡易型分行107年1月16日 北富銀林口字第1070000002號函暨檢附資料- 張琬茹、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謝嘉慧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謝嘉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分局警備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表-楊嫌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楊嫌春、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法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 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徐浩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徐浩洋、郵局存簿影本- 徐浩洋、台北富邦銀行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等資料- 蘇 富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簡易型分行107 年4月17日北富銀林口字第1070000008號函暨檢附資料-蘇富 泰、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資料- 魏光
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林金盛、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林金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 12月18日儲字第1060267242號涵暨檢附資料- 吳芃萱、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丁鈺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丁鈺容、寄件人收執聯-吳芃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 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陳被單、受理刑事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劉邦寧、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劉邦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7年3 月7日投營字第1072900141號函暨檢附資料-吳芃萱、LINE對 話擷取照片-吳芃萱、手機對話擷取照片-阮卓俊、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 55743號函暨檢附資料- 阮卓俊、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 12月21日玉山個(存)字第1061211189號函暨檢附資料- 阮 卓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9日中信銀 字第107224839029856號函暨檢附資料-阮卓俊、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00094 40號函暨檢附資料- 阮卓俊、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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