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59號
原 告 丁氏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方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古進法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吳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主張民法第767條請求返
還房屋,並主張依第184條等規定請求新臺幣(下同)949,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342,8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300元,尚應補繳10,06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0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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