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8年度,59號
TTEV,108,東簡,59,2019111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59號
原   告 丁氏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方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古進法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吳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1/1頁


參考資料
丁氏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