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被 告 陳世興
被 告 温世樑
被 告 陳○○(原告未詳載真實姓名)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陳世興等3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①陳世興、②温世樑、③陳○○(原告未詳載真實
姓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②000地號、③000地
號、④000地號(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其①第一類登記謄
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被告陳世興、温世樑、陳○○(原告未詳載真實姓名)以分
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於103年01月27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温春梅
」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該被繼承人之遺產
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
索引。④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
提出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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