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8年度,139號
TTEV,108,東簡,139,2019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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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慧娟 
訴訟代理人 洪東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春珍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 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所明定上 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 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亦準用之。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上 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應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 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爰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計繳 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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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