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4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卓思婷
被 告 洪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分別免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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