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簡字,108年度,54號
TTEV,108,東原簡,54,2019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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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張林春蘭
      張玉珍 
      張玉玲 
      張蔚傑 
      張蔚明 
      張蔚強 
      張逸荃 
      丁逸愷 
      丁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丁逸愷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丁逸愷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戶籍謄本可稽 (見本院卷第129頁);其於108年5月3日原告起訴時雖尚未 成年,然於訴訟過程中成年取得行為能力而有訴訟能力,其 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依前揭說明,應由被告丁逸愷本 人承受訴訟,本院於108年10月7日函命原告及被告丁逸愷於 文到5日內聲明被告承受訴訟,經原告聲明被告丁逸愷承受 訴訟,惟被告丁逸愷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 被告丁逸愷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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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