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杰森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晉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2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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