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李福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中瑞等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