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1346號
TNEV,108,南簡,1346,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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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柯炎鎮


被   告 李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該裁 定業於同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稽。然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 、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即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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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