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23號
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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