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041號
原 告 洪長生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
被 告 陳氏金瑤
郭峻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89年4月17日辦理結婚登記 而為夫妻,詎被告甲○○明知被告乙○○○已婚,竟逾越 一般社會通念正常男女友人交往之界線,與被告乙○○○ 有男女朋友之感情交往且發生性行為,在107年5月1日被 告2人之手機對話錄音內容如附件所示之對話譯文可知, 被告甲○○明知被告乙○○○已婚,卻與被告乙○○○交 往且已發生性行為,又被告2人於107年7月14日竟同時出 現於臺南航空站出境大廳,顯見被告2人可能一同出國之 事實,另原告與被告乙○○○所生之女洪○庭亦可證明被 告2人確有交往事實,蓋洪○庭每次載送被告乙○○○至 保安火車站,均時常目睹被告乙○○○坐上被告甲○○所 駕車輛,況被告2人現同住於被告甲○○住處已月餘。依 一般社會通念,被告2人之往來互動情形實屬逾矩,堪認 被告2人實有超越一般異性友人程度往來之情形,而足以 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造成原告精神上 莫大痛苦,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爰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 付原告精神上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原告一直知道被告乙○○○在小吃部當坐檯小姐,被告乙 ○○○當初要做的時候,原告有表示反對,但被告乙○○ ○偷偷跑去,原告與被告乙○○○目前已經分居7、8個月 ,之前同住時會發生衝突,係因為被告乙○○○在外面有 男人等語。
(三)並聲明:
1、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乙○○○則以:伊在小吃部上班擔任坐檯小姐已有5 、6年,被告甲○○係伊上班認識的客人,被告2人僅係好 朋友關係,伊當初要去小吃部上班時,原告有同意,伊現 在並未與原告同住,已經分居半年以上,因為原告之前會 毆打伊,所以伊才會離開原告,上揭對話譯文之對話已經 很久了,在小吃部上班的小姐都會講這些話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甲○○則以:被告2人係在被告乙○○○上班的小吃 部認識,被告2人僅係朋友關係,並未發生性行為,伊知 道被告乙○○○有配偶,怎麼會介入。上揭對話譯文確實 係被告2人之對話內容,詳細內容已經忘記了,伊當時有 喝酒,算是要捧被告乙○○○的場,但被告2人並未在一 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原告與被告乙○○○係夫妻關係,育有三名子女,被 告乙○○○在小吃部上班擔任坐檯小姐,目前與原告已經 分居半年以上;被告甲○○知悉被告乙○○○已婚等情, 有原告與被告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16、23頁),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原告對於自己 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 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 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 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 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83號裁判要旨參照)。(三)原告主張:被告甲○○明知被告乙○○○已婚,竟與被告
乙○○○同居並發生性行為乙情,為被告2人所否認,並 辯稱:被告2人僅係朋友關係,並未同居,亦未發生性行 為云云,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2人間是否存有逾越結交 普通朋友之關係而有同居並有發生性行為情事?對此,原 告提出上揭對話譯文1份為證(見本院108年度南司簡調字 第781號卷〈下稱本院調字卷〉第25頁),而被告2人均自 承上揭對話譯文內容確係其等2人間之對話(見本院卷第1 6頁反面、第23頁),細繹該對話譯文內容,其中被告乙 ○○○曾表示「我說我有老公不行在一起,你還說沒關係 ,你還有跟我說,……,我甚麼不敢的」、「是你願意的 ,什麼都不怕的,有老公也不怕。」、「要打炮要付錢, ……打炮要出錢,……你不用打炮逆」、「很衰才會碰到 你」、「我阿揪愛交你a,交到你也揪衰」、「呷餅要出 錢辣。……人家沒有在一起就沒有在一起,還在那邊恐嚇 我,……我要跟你分開,你還說沒關係。……說拿幾十萬 給我,懶覺萬辣……你沒算看幹過幾炮,不用錢」、「你 發誓你沒碰過我阿」、「你發誓你甘有動到我,甘有趴到 我,甘有打炮過」等語,被告郭俊名則曾表示「恁北會比 妳更不乾淨逆,恁北要來檢查有沒有病,被傳染」、「衰 小才會交到這女人,翻臉比翻書快」、「可憐阿,恁北無 聊阿,才會交到妳這種」、「常常大腿被妳夾到黑青、淤 血」等語,衡之社會通念,該等對話確已涉及男女間交往 並存有性行為之情事,絕非僅係被告2人所辯稱:該等對 話僅係小吃店坐檯小姐與客戶間之一般對話云云;又參以 本院將本件調解通知送達至地址位於臺南市○○區○○街 00號1樓之處所,均為被告2人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 附卷可查(見本院調字卷第47、51頁),是原告主張:被 告2人有同居情形乙節,亦非無據;據上,堪認被告2人間 確有男女間交往同居並有性行為之事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 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 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
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 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 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 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 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 別情事,客觀判斷之。倘其情節重大,違反忠誠義務之一 方及該他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共同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 金之損害賠償責任。據此,被告2人既有均明知被告乙○ ○○為有配偶之人,仍有上揭男女間交往同居並發生性行 為之情事,揆之上揭規定及說明,被告2人顯已共同不法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自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賠 償之責。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 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 慰撫金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 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臺上 字第1221號、51年臺上字第223號、76年臺上字第1908號 判例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 ,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 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院審酌 原告為國中肄業,從事機械維修,月收入約40,000元,10 6、107年度之所得分別為303,681元、458,400元,名下有 不動產2筆、汽車1輛;被告乙○○○為高中肄業,職業係 小吃部坐檯小姐,106、107年度均無所得,名下無財產; 被告甲○○為國中肄業,106、107年度均無所得,名下有 汽車3輛等情,業經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 卷第16頁反面、第24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考(置卷外) ,依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另考量原告對於被 告乙○○○係在小吃部擔任坐檯小姐乙節,自始至終均為 知情,又衡之被告乙○○○之工作性質容易與異性間有往 來,原告亦應有所預期,本院認原告得請求被告2人連帶 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以100,000元為適當。(五)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08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2人連帶給付100,000元,及自108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共同訴訟人因連帶之債敗訴者,應 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 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3,200元,爰斟酌兩造勝 敗之情形,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 行,即無必要;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梁展源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件(以下被告陳即被告乙○○○;被告郭即被告郭俊名):被告陳:我說我有老公不行在一起,你還說沒關係,你還有跟我 說,你還有跟我說,我甚麼不敢的‧你還跟我說有甚麼 你不敢的,之前你交過好幾個,你老婆的同事,你甚麼 不敢的。……是你願意的,什麼都不怕的,有老公也不
怕。……現在我要放開了,要不到我的錢了,我要離開 了,已經要不到錢,我要出來上班不用什麼手段,要打 炮要付錢,跟幾個男人在一起是我的事。……打炮要出 錢,恁北沒在怕,要不要廣播辣。……你給我多少?你 不用打炮逆。……我現在錄音起來,拿去警察那裡,告 你破壞我家庭。
被告郭:你教我的。
被告陳:不乾淨的男人。
被告郭:恁北會比妳更不乾淨逆,恁北要來檢查有沒有病,被傳 染。
被告陳:很衰才會碰到你。
被告郭:衰小才會交到這女人,翻臉比翻書快。被告陳:我阿揪愛交你a,交到你也揪衰。
被告郭:當然衰,被你妳花到沒錢。
被告陳:呷餅要出錢辣。……人家沒有在一起就沒有在一起,還 在那邊恐嚇我,還找我老公出來講話……我要跟你分開 ,你還說沒關係。……說拿幾十萬給我,懶覺萬辣…… 你沒算看幹過幾炮,不用錢。……他說會錢給我怎樣怎 樣,結果我說拿錢給我不用打炮逆。
被告郭:可憐阿,恁北無聊阿,才會交到妳這種。被告陳:你發誓你沒碰過我阿。
被告郭:常常大腿被妳夾到黑青、淤血。
被告陳:你發誓你甘有動到我,甘有趴到我,甘有打炮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