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字,108年度,3號
TNEV,108,南建簡,3,2019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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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黃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沈春幸間因108 年度南建簡字第3 號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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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