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256號
TNEV,108,南小補,256,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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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邱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筱瑜蕭堃偉即遠東行銷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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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