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邱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筱瑜、蕭堃偉即遠東行銷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