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再小補字,108年度,4號
TNEV,108,南再小補,4,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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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補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黃健治  陳報地址:7th Floor,203 free Centr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6號補繳裁判費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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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