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保險小字,108年度,1號
TNEV,108,南保險小,1,2019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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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被   告 黃軾芃
      黃于凌
      陳寶燕
      何邦正
      林威廷
      莊婉如

      黃進丁
      謝瑩穎
      張瑞和
      丁介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 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3 條 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屬於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因原告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 之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繼續審理,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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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