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467號
TNEV,107,南簡,1467,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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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67號
原   告 李彥德 




被   告 邱亞雯(即陳德雄之繼承人)



      陳皓暐(即陳德雄之繼承人)




      陳炘暐(即陳德雄之繼承人)



      孫淑美(即黃聰敏之繼承人)


      黃昭熙(即黃聰敏之繼承人)


      黃建仁(即黃聰敏之繼承人)


      黃瓊瑩(即黃聰敏之繼承人)  


      黃聖傑(即黃文明之繼承人)


      黃煜凌(即黃文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丙○○、丁○○為被告陳德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乙○○、庚○○、己○○、子○○為被告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壬○○、辛○○為被告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德雄、癸○○、戊○○,分別於訴訟程序 進行中之民國107年10月26日、107年12月19日、108年1月14 日,有個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可按,次查甲○○ 、丙○○、丁○○為被告陳德雄之法定繼承人,乙○○、庚 ○○、己○○、子○○為被告癸○○之法定繼承人,壬○○ 、辛○○則為被告戊○○之法定繼承人,業據原告提出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而上開繼承人迄 未就訟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另經本院向本院家事法庭查詢 及原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查詢結果,亦均 未接獲陳德雄、戊○○、癸○○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 是,本件訴訟自應由陳德雄、癸○○及戊○○之全體繼承人 分別承受陳德雄、癸○○及戊○○部分之訴訟,並與其餘共 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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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