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310號
TNEV,107,南簡,1310,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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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馬浚文 
訴訟代理人 馬南生 
被   告 林國輝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仍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訊問證人,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0法庭
行言詞辯論,並應通知證人曾苡恬到庭(註明:請務必再次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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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