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馬浚文
訴訟代理人 馬南生
被 告 林國輝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仍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訊問證人,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0法庭
行言詞辯論,並應通知證人曾苡恬到庭(註明:請務必再次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