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0號
抗 告 人 孫正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政府採購
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0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