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550號
TPBA,108,訴,550,20191125,4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0號
抗 告 人 孫正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政府採購
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0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