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298號
TPBA,108,訴,298,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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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劉惠宗
蘇盈蓉
張馨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蘇盈蓉張馨方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復為 同法條第3項所明定。
二、參加人蘇盈蓉為參加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三分 會會員代表及理事,參加人張馨方則為該工會三分會會員代 表,民國107年7月起為該工會之幹事。蘇盈蓉於107年4月16 日在花花三合會臉書發言:「哇!131回可以接220?先不要 說正班排到的機率有多低了,連換班都會被退啊」、張馨方 發言:「休時不夠好辛苦!真是『犧牲奉獻』啊……」。原 告空服管理部組長林宗華於107年4月18日去電蘇盈蓉說明原 告立場,並要求蘇盈蓉臉書上澄清,繼於107年5月5日以電 子郵件要求蘇盈蓉對臉書之發言予以澄清並刪除;107年4月 20日蘇盈蓉接受空服管理部經理劉建文面談,劉建文指責蘇 盈蓉不肯於花花三合會臉書澄清發言動機及意圖;原告空服 管理部組長陳昱靜於107年4月20日及同年5月10日約談並要 求張馨方說明臉書發言動機及意圖,原告評議會於107年5月



25日約談蘇盈蓉張馨方,並作成建議對其等予以2次申誡 懲處,及變動張馨方107年5月24日、25日、26日3日飛行任 務,參加人對原告上揭行為遂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請求確認原告上揭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 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經被告所屬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於108 年1月4日作成107年勞裁字第46號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裁決 ),主文如下:「(第1項)一、確認相對人空服管理部經 理劉建文於107年4月20日在辦公室指責申請人蘇盈蓉不肯於 花花三合會臉書發文澄清發言動機及意圖之行為、相對人空 服管理部組長林宗華於107年5月5日要求申請人蘇盈蓉對臉 書發言予以澄清並刪除之行為、相對人評議會於107年5月25 日約談申請人蘇盈蓉,並建議對其予以兩次申誡之懲處之行 為,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 為。(第2項)二、確認相對人空服管理部組長陳昱靜於107 年4月20日、5月10日約談並要求申請人張馨方說明臉書發言 動機及意圖之行為、相對人評議會於107年5月25日約談申請 人張馨方,並作成建議予以兩次申誡之行為、及相對人變動 申請人張馨方107年5月24、25、26三日之飛行任務之行為, 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第3項)三、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張馨方新台幣6,083元暨 自107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4項 )四、相對人應於收受本件裁決決定書翌日起5日內,將本 件裁決決定主文一至三項以16號之標楷體公告於內部網站『 中華航空企業資訊網』(http://www.eip.china-airlines .com)首頁及空服管理部辦公室之公佈欄14日。(第5項)五 、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原告對原裁決主文第1項至第4項 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訴請撤銷原裁決主文 第1項至第3項,及確認原裁決主文第4項違法,本件判決之 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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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