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297號
TPBA,108,訴,1297,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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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7號
原 告 騏睿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騏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賴香伶(局長)

訴訟代理人 曾宛婷
 曾麗嫻
一、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
7 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
程序。
二、請原告於108年12月30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經查被告於108 年4月1日以公告方式將受裁處人名稱及負責
人姓名公布於被告網站。則原告是否應變更、追加訴之聲明
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二、確認
原處分關於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為違法。
㈡、原告應說明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及其進度。
三、本院已經調得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98號原告與涂
哲銘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宗資料,請兩造於108 年12月30
日前閱卷並以書狀表示意見。
四、上開兩造提出的書狀與證物影本均請直接寄給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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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騏睿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