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271號
TPBA,108,訴,1271,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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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林瑞禎
 林瑞麒
  林瑞麟

 林瑞芬

 林瑞芳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湘婷
參 加 人 陳奕華

林成璋
林成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遺產稅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奕華林成璋林成嶢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被繼承人(即原告之父)林鶴年於94年4月10日
死亡,繼承人於展延申報期限內94年11月3日辦理遺產稅申
報,經被告核定在案。原告復於100年2月5日補申報2筆土地
,經被告核定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164,622,813元,遺
產淨額95,902,264元,應納稅額33,761,408元。嗣被告查得
被繼承人尚遺有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坐落基地同市區○○段0○段000○號土
地(權利範圍1/4)(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
權227,000元、18,184,500元,乃重行核定遺產總額183,034
,313元,遺產淨額114,313,764元,補徵應納稅額8,836,954
元。原告不服,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及未償債
務扣除額3,000,000元申請復查結果,獲增列未償債務扣除
額3,000,000元,其餘復查駁回。原告就上開移轉登記請求
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業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茲查陳奕華林成璋林成嶢係同為本件遺產稅核課義
務人,對本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應命渠等參加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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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