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游富惠
輔 佐 人 陳景立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陳雪慧(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美琪
羅郁順
楊錚錦
一、上列當事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
4 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
程序。
二、請被告於文到2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向乙證20所列陳錫芬開立帳戶之金融機構函調各該帳戶自
107年12月1日起至被告發函日止之交易明細,查明陳錫芬自
107年12月起至發函日止各年度各個月份的動產金額。
㈡、被告亦可再查核陳景立、陳季蜂於上開同一時期每個月的動
產金額,並逐月核對其加總金額是否仍有動產超過各該年度
補助標準的情形。
㈢、如經比對有符合發放標準之月份,請被告說明是否就各該月
份可以依申請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