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008號
TPBA,108,訴,1008,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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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8號
原 告 葉斯桂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
原 告 彭玉麟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
原 告 戴兆華

訴訟代理人 吳達彥 律師
原 告 戴乾金
 潘忠政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原 告 程美玲

 黃慧芳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 律師
上列原告7
人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陳憲政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
代 表 人 張子敬(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號
代 表 人 歐嘉瑞    住同上
參 加 人 經濟部工業局 設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0

代 表 人呂正華(局長)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工業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㈠桃園縣(民國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觀塘工業區 (下稱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歷次環境 影響評估及核准變更備查情形如下:
⒈原開發單位前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 東鼎瓦斯公司,106年3月31日與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油公司)合併,並以中油公司為存續公司,前 東鼎瓦斯公司為消滅公司〕辦理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 用港)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被告於86年11月8 日以(86)環署綜字第71807號公告審查結論,本案應繼 續進行第2階段環評。
⒉前東鼎瓦斯公司辦理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下稱觀塘工業區環評報告書),經被告於88年7 月14日以(88)環署綜字第0044035號公告(下稱88年7月 14日公告)審查結論,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 ⒊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辦理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 港(下稱觀塘工業港)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觀塘工業 港環說書),經被告於89年4月27日以(89)環署綜字第0 022447號公告(下稱89年4月27日公告)審查結論,有 條件通過環評審查。
⒋前東鼎瓦斯公司辦理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 分析報告、第2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3次環境影 響差異分析報告、觀塘工業區環評報告書變更內容對照 表,經被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委員會 )審核通過,分別由被告以89年8月8日(89)環署綜字第 0045163號、91年4月16日環署綜字第0910024990號、91 年7月12日環署綜字第0910047475號函知前東鼎瓦斯公 司及93年2月13日環署綜字第0930009100號函同意備查 。
⒌前東鼎瓦斯公司於106年3月6日以其於106年3月31日與 中油公司合併,中油公司為存續公司,概括承受觀塘工 業區環評報告書繼續開發,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 評法)第16條規定,申請變更開發單位名稱為中油公司 、地址及負責人姓名,經經濟部轉送被告以106年4月7 日環署綜字第1060020831號函予以備查。 ㈡開發單位工業局以其實施觀塘工業港環說書開發行為係於



取得開發許可後逾3年,依89年4月27日公告審查結論五、 所載位工業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 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42條(91 年6月12日移列為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應提出環境現 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被告審查,乃於106年間提 出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 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下稱觀塘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 報告),經被告於106年6月5日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下稱106年6月5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成結論,建議依 環評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認定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對藻 礁生態系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命開發單位中油公司限期提 出因應對策,並請觀塘工業港開發單位工業局於106年9月 30日前就藻礁生態現地調查、藻礁保護區影響評估、藻礁 保育因應對策及藻礁保護區補償規劃補充修正後,併同前 項觀塘工業區因應對策,送環保署審查。
㈢開發單位中油公司依被告106年6月5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結論,據以檢送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下稱觀塘工業區環評報告書因應對 策),經被告提於觀塘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專 案小組第2次及觀塘工業區環評報告書因應對策專案小組 初審會議決議,請開發單位工業局及中油公司洽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釐清其適法性,規劃採行其他迴 避替代方案後,再召開延續會議。工業局及中油公司乃分 別檢送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 異分析報告(下稱觀塘工業港環差報告)及觀塘工業區開 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下稱 觀塘工業區環評報告書環差報告,與觀塘工業港環差報告 以下合稱為系爭環評報告),經被告提於107年1月23日合 併觀塘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觀塘工業區環評 報告書因應對策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及初審延續會議作成 結論,開發單位工業局及中油公司應於107年4月30日前補 充、修正後送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再審,並建議就本 案開發對大潭藻礁生態系統可能影響及因應部分召開專家 會議討論,被告分別於107年3月23日、同年4月13日、24 日及27日召開觀塘工業區及工業港開發對大潭藻礁生態系 統可能影響與因應專家會議,及於107年7月3日召開觀塘 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專案小組第3次及觀塘工 業區環評報告書因應對策第2次初審會議作成結論,開發 單位工業局所提觀塘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觀 塘工業港環差報告2案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



中油公司所提觀塘工業區環評報告書因應對策則暫無繼續 補正送審之必要,建議中止審查。至觀塘工業區環評報告 書環差報告,開發單位中油公司倘認有再提送審查必要, 得再依委員、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民眾團體意見補正後 再行送審。
㈣嗣系爭環評報告提於環評委員會107年9月12日、同年9月 26日及同年10月3日第337次、第338次及第339次會議(以 下分別稱第337次、第338次及第339次會議),並提經環 評委員會107年10月8日第340次會議決議(下稱第340次會 議)後,分別由被告以:
⒈107年10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70086024號函(下稱原處 分1)開發單位工業局,以所提觀塘工業港環差分析及 對策檢討報告經環評委員會第340次會議投票表決作成 決議,觀塘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過程, 已與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併同檢討評估。基於2案開發 單位已根據其執行殼狀珊瑚藻覆蓋率、海域(含潮間帶 )生態、柴山多杯孔珊瑚觀塘工業港礁體分布等環境 現況調查結果,優先迴避退縮開發規模,觀塘工業港將 碼頭海堤長度自2,860公尺縮減為1,688公尺,保留1座 LNG碼頭及1座備用碼頭,刪除其餘8座碼頭,南防波堤 自800公尺縮減為450公尺,原防波堤平面配置(含防波 堤法線控制點座標及碼頭位置)向外海平移20公尺以上 (維持總水域面積913公頃,平移後仍位處觀塘工業港 環說書審查通過之編定範圍),原碼頭後線用地約31公 頃調整為設置碼頭海堤後線外海圍堤造地約21公頃,不 設置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下稱觀新藻 礁保護區)新屋海域之3道突堤;觀塘工業區開發面積 自232公頃縮減至23公頃,僅保留2座LNG儲槽及相關氣 化設施與輸氣管線,不施作北堤改以棧橋連接;就藻礁 生態系影響減輕對策,已根據溫排水、浚挖作業懸浮固 體、地形變遷等對藻礁生態影響及景觀影響分析結果, 據以提出環境減輕對策、友善環境方案及長期生態監測 規劃。爰環評委員會認定觀塘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 討報告業就目前環境因素及可能造成之環境影響,退縮 調整開發行為,除已避開現況調查發現有殼狀珊瑚藻覆 蓋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分布區域,並整體降低港灣開發對 沿岸流海水自然交換等水體物理和化學因子之影響程度 ,且檢討研提生態保護減輕對策,得以預防及減輕後續 開發之環境影響程度,再衡酌經濟部所提上位政策及開 發必要性等社會及經濟面向後,認定審查通過。



⒉107年10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70086024A號函(下稱原處 分2)開發單位工業局,以所提觀塘工業港環差報告經 環評委員會第340次會議投票表決作成決議,開發單位 工業局刪除107年8月27日迴避替代修正方案中增列於外 海填區興建2座LNG儲槽及氣化設施,並表示該增列設施 倘認有規劃開發之必要,將另案申請,重新辦理環評, 並已根據執行殼狀珊瑚藻覆蓋率、海域(含潮間帶)生 態、柴山多杯孔珊瑚觀塘工業港礁體分布等環境現況 調查結果,優先迴避退縮開發規模,將碼頭海堤長度自 2,860公尺縮減為1,688公尺,保留1座LNG碼頭及1座備 用碼頭,刪除其餘8座碼頭,南防波堤自800公尺縮減為 450公尺,原防波堤平面配置(含防波堤法線控制點座 標及碼頭位置)向外海平移20公尺以上(維持總水域面 積913公頃,平移後仍位處觀塘工業港環說書審查通過 之編定範圍),原碼頭後線用地約31公頃調整為設置碼 頭海堤後線外海圍堤造地約21公頃,不設置觀新藻礁保 護區新屋海域之3道突堤之退縮調整,已整體降低港灣 開發對沿岸流海水自然交換等水體物理和化學因子之影 響程度。就藻礁生態系影響減輕對策已根據溫排水、浚 挖作業懸浮固體、地形變遷等對藻礁生態影響及景觀影 響分析結果,據以提出環境減輕對策、友善環境方案及 長期生態監測規劃。爰環評委員會判斷觀塘工業港環差 報告變更後環境影響程度相較原環評審查通過之影響程 度降低,係屬對環境更友善之規劃,得以預防及減輕後 續開發之環境影響程度,認定審核修正通過。
⒊107年10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70086024B號函(下稱原處 分3)開發單位中油公司,以所提觀塘工業區環評報告 書因應對策經環評委員會第340次會議投票表決作成決 議審核修正通過。
⒋107年10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70086024C號函(下稱原處 分4)開發單位中油公司,以所提觀塘工業區環評報告 書環差報告經環評委員會第340次會議投票表決作成決 議,以開發單位中油公司已根據其執行殼狀珊瑚藻覆蓋 率、海域(含潮間帶)生態、柴山多杯孔珊瑚觀塘工 業港礁體分布等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優先迴避退縮開發 規模,開發面積自232公頃縮減至23公頃,避開現況調 查發現有殼狀珊瑚藻覆蓋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分布區域, 開發規模僅保留2座LNG儲槽及相關氣化設施與輸氣管線 ,LNG營運量自每年600萬噸調整為每年300萬噸,不施 作北堤改以棧橋連接,以提升變更後之沿岸流海水自然



交換程度。就藻礁生態系影響減輕對策已根據溫排水、 浚挖作業懸浮固體、地形變遷等對藻礁生態影響及景觀 影響分析結果,據以提出環境減輕對策、友善環境方案 及長期生態監測規劃。爰環評委員會判斷觀塘工業區環 評報告書環差報告變更後環境影響程度相較原環評審查 通過之影響程度降低,係屬對環境更友善之規劃,已得 以預防及減輕後續開發之環境影響程度,認定審核修正 通過,並均副知經濟部,及請開發單位工業局依107年9 月18日所提觀塘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觀塘 工業港環差報告,開發單位中油公司依107年9月19日所 提觀塘工業區環評報告書因應對策、觀塘工業區環評報 告書環差報告製作定稿,另針對本案規劃施工前設立觀 塘工業區(港)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為強化公眾參與 及資訊公開效果,其任務範圍應含括環評書件及審查結 論有關生態保育及環境監測議題之執行情形,其成員總 數不得少於15位,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3分之1,民間 團體、當地居民及漁民代表亦不得少於3分之1,且會議 召開前1週,應擇適當地點及開發單位網站,公布開會 訊息,以利民眾申請列席旁聽或表示意見,相關調查及 監督資料應公布於開發單位網站上供大眾參閱,以達資 訊公開,暨將決議已納入審酌考量環評委員會委員(下 稱環評委員)發言及書面意見,除已於會前提供答覆說 明並納入會議紀錄者外,補充回應說明,送該署備查。 ㈤原告以其等為當地之居民,乃本案之利害關係人,不服原 處分1、原處分2、原處分3、原處分4,提起訴願,經訴願 決定將關於原告葉斯桂彭玉麟戴兆華戴乾金及黃慧 芳不服原處分1、原處分2、原處分3及原處分4部分訴願駁 回,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 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1、原處分2、原處分3、原處分4 均撤銷。
三、經查,中油公司及工業局分別為觀塘工業區、工業港之開發 單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依原告聲明事項而將原處分1、 原處分2、原處分3、原處分4予以撤銷,中油公司及工業局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中油公司 及工業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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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