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許妃君
王薏雯
紀孟男
許高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原浩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許雅婷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台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316、316-2地號等2筆
土地都市更新會
代 表 人 鄭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14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備
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