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964號
TPBA,107,訴,964,201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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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許妃君

王薏雯

  紀孟男

  許高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原浩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許雅婷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台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316、316-2地號等2筆
土地都市更新會


代 表 人 鄭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14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備
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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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