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247號
TPBA,107,訴,1247,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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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代 表 人 吳敦義(主席)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
 蔡雁如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47號行政訴訟事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 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行政訴訟起因於被告前認定原告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 裕台公司)之全部股權(下稱系爭股權),均為原告依政黨 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不當黨產條例) 第4條第4款規定所稱「不當取得財產」,故依同條例第6條 第1項規定,以民國105年11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處分 書(下稱前處分),命原告應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 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嗣後原告為給付大量解僱勞工之資遣 費,依不當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動 用系爭股權所得支領之中投公司股利與欣裕台公司減資款共 計11億3,966萬2,489元(下稱系爭申請動支股款),遭被告 以系爭股權已經前處分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而命移轉為國有 ,則系爭申請動支股款即非屬原告得依不當黨產條例第9條 第1項本文與但書申請許可之標的為由,以107年4月26日臺 黨產調二字第1070001551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之 申請。原告對原處分不服,經向被告提起復查遭決定駁回後 ,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由上爭訟概要可知,本件行政訴 訟關於原處分是否合法之裁判,須以前處分認定原告之系爭 股權為「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合法有據為前提,惟原告前對



前處分適法性有所不服,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以 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不當黨產條例事件受理繫屬中,是有 該其他行政訴訟事件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基於訴訟經 濟與避免裁判歧異之考量,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 定,裁定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 ,停止本件107年度訴字第1247號之訴訟程序。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楊 坤 樵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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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