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393號
TPEV,108,北補,2393,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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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芝婕(原名高惠青)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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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