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384號
TPEV,108,北補,2384,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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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8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被   告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兼上法定代
理人    李得勳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4,8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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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