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8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被 告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兼上法定代
理人 李得勳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4,8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