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381號
TPEV,108,北補,2381,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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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81號
原   告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輝明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汎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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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