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293號
TPEV,108,北補,2293,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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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93號
原   告 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益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肆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
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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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