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265號
TPEV,108,北補,2265,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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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65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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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