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65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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