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44號
原 告 張勤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武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