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244號
TPEV,108,北補,2244,20191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44號
原   告 張勤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武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