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241號
TPEV,108,北補,2241,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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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秋蓮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
6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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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