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震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0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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