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222號
TPEV,108,北補,2222,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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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22號
原   告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鑒 

訴訟代理人 劉碧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視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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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視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