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208號
TPEV,108,北補,2208,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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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08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芳子等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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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