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750號
TPEV,108,北補,1750,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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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蔡至儒 
訴訟代理人 蔡至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8,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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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