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4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聖峰
訴訟代理人 林月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肯力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
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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