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8623號
TPEV,108,北簡,8623,2019110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6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雲謙(原名沈君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萬1,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臺北市○○路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