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918號原 告 逸仙居社區管理負責人謝甘霖訴訟代理人 洪文富被 告 張怡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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