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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6918號
TPEV,108,北簡,6918,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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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918號
原   告 逸仙居社區管理負責人謝甘霖

訴訟代理人 洪文富
被   告 張怡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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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