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0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胡大健
賴昭文
被 告 鄭明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兼下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美鑾
被 告 鄭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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