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票交割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781號
TPEV,108,北簡,5781,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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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781號
原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黃國恩 
被   告 林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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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