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781號原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黃國恩 被 告 林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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